绍兴一集团公司的销售员傅某本来日子很好过的,可是他却犯了见钱眼开的毛病,竟将单位里的销售款擅自挪用,且金额高达18万余元。日前,绍兴县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傅某在担任绍兴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驻四川乐山办事处产品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未将公司客户单位先后支付的18万余元销售款上缴公司,而是私自挪作个人使用。案发后,傅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绍兴县检察机关认为,傅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遂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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