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监狱服刑的上虞人王立峰做梦也不会想到,本以为铁板钉钉的刑期,经过市检察院的抗诉终于得以改判:从原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改为有期徒刑6年。4年后的这一改判,只是因对“户”的理解有异。昨天,直接参与此案抗诉的市检察院检察官余伯炎获此消息后感到无比欣慰,因为这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司法公正。
据了解,4年前一个夜晚,王立峰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了设在上虞崧厦浙海村何某家里的赌场,共抢得2000余元现金和8只手机(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很快,王立峰等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上虞市人民法院对王立峰等作出公开判决,以抢劫罪(入户)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其他案犯也被处以刑期。
据余伯炎介绍,上虞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4年前上虞市法院审结的“入户抢劫案”,因对“户”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判决过重。于是今年10月,绍兴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指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11月2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采纳了检察院提出了“原审判决将该案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以(2008)绍中刑再字第4号判决书,对王立峰等6人作出重新判决,此次判决意味着王立峰将少坐牢5年,其他案犯的刑期也相应减少。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从重打击此类犯罪。但同时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客观的分析认定。本案中的“户”不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本案原审被告人有明确的抢劫赌博场子的故意,主观上指向的抢劫对象是赌博场子和参赌人员,不具有抢劫住户家庭成员的犯意。客观上也只抢劫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对何某家庭成员及其财物进行侵犯。根据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本案应认定为普通抢劫。原审判决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适用法律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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