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义乌商人将4万元钱打进了一位素不相识的绍兴商人的账户上。过后,义乌商人说这是操作失误所致,要求对方返还。但绍兴商人却认定这笔钱是他义乌的债务人让这位义乌商人转汇过来的,是自己的正当所得,根本没有理由退还。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当事双方对簿公堂,对这笔钱的归属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案件回放:
4万元误入别人账户?
提起诉讼的是家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的楼某。
据楼某称,今年1月19日,他通过网上银行给客户汇款,在进行电脑操作时,无意中将钱汇入到一个陌生的账号中。在发现这一错误后,他立即通过银行查询,得知账号属于绍兴县钱清镇的盛某。这时,楼某才想起邻居曾经委托他帮忙给盛某汇款,盛某的账号因此留在了楼某的电脑上,阴差阳错中,楼某将钱打入了这个账号。
在获悉这一情况后,楼某于1月21日下午1点47分发给盛某一条短信,内容为:“盛老板,钱是我不小心打错的……如果你能帮我打回来最好,如不方便的话,我到你那里好了,我的账号是……”
本来,楼某以为将这一“错误”解释清楚后,盛某会很快将钱退回,但令楼某没想到的是,盛某却认定这是义乌的债务人委托楼某还的款,因此坚决不同意将4万元钱退还。无奈之下,楼某于6月17日向绍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盛某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4万元是不是不当得利?
被告盛某认为,自己和楼某没有直接的生意接触,他不会有自己的账号,楼某汇款给自己的唯一可能,是自己在义乌的唯一一位客户彭某让楼某转汇的。因为此前彭某也曾让楼某给自己汇过款。在4万元到账前,彭某刚好欠自己5万多元没还清,彭某让楼某汇款给自己是符合逻辑的。
盛某还对楼某的“操作失误”一说提出质疑,“为什么以前汇款不是操作失误,偏偏这次就是呢?如果操作失误,当天就应当提出,为何要等到几天以后?”
对于盛某的质疑,楼某则认为,自己与被告盛某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任何民间借贷事实,他将自己的4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盛某账户,完全是操作失误,事后他马上向银行查询并及时与盛某取得了联系,短信发出的日期也能证明这一点。
“盛某取得这笔款项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他占有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楼某认为,盛某提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如果确实是彭某的货款,应当有彭某的相关证据证明。最主要的是,自己与盛某所说的彭某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盛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庭审启示:
怎样才能认定不当得利?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审理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终,盛某同意自愿返还楼某人民币35000元,并于6月底前付清。
虽然此案已经告结,但到底什么是不当得利?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当事人双方应当怎样做?
据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当然,不当得利的认定还需要一定标准。法官介绍,不当得利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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