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庭审中当场翻供并称遭刑讯逼供,但检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铁证如山(本报2007年12月18日曾作相关报道)。日前,因犯受贿罪的诸暨市公路段原段长兼交通路政大队大队长黄国超,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法院查明,2005年7月至2007年年初,黄国超利用职务便利,在公路维护工程、沥青砼拌和基地合作项目中,先后9次收受杭州某公司负责人戴某、公路维修承包人周某等人所送的贿赂款共计13.7万元。案情看上去并不复杂,不过出人意料的是,在去年11月5日的庭审中,黄国超当庭翻供并“喊冤”,称他的供述是编造出来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对他进行了连续78小时的讯问和欺骗、威吓。事后,检察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合议庭在观看后认为,检察机关并不存在连续讯问、刑讯逼供。
去年12月14日,诸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国超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黄国超随后提起上诉。二审中,黄国超的辩护人以钱已退回、钱款用于公务开支、正常人情往来收受等为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黄国超无罪。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除其中一笔1万元的款项其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不宜以受贿论处而应以违纪处理外,其余犯罪事实均成立。鉴于黄国超在归案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市中级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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